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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山精密:公司章程(2015年1月)

  [公告]东山精密:公司章程(2015年1月)
时间:2015年01月12日19:07:08 中财网

  

苏州东山精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图2中国.苏州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领域....................................................5第三章股份..............................................................5第一节股份发行........................................................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第三节股份转让........................................................7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8第一节股东............................................................8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6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定...........................................18第五章董事会...........................................................22第一节董事...........................................................22第二节董事会.........................................................25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监事会...........................................................30第一节监事...........................................................30第二节监事会.........................................................31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2第二节内部审计.......................................................35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35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6第一节通知...........................................................36第二节公告...........................................................37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修正章程.......................................................39第十二章附则...........................................................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掩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动,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苏州东山精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24日公司由苏州市东山钣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320500211668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大众发行国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4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苏州东山精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DongshanPrecisionManufacturing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东山上湾村。

  邮政编码:215107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国民币7.68亿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动、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任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缚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束缚力的文件。

  根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领域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守法、永续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科学管理、勇于创新,为客户供给领先的产品与优质的服务;勤恳实干、精心运作,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固增长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领域:精密钣金加工、五金件、烘漆、微波通信系统设备制作;电子产品生产、销售;电子工业技巧研究、咨询服务;超高亮度发光二极管(LED)利用产品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生产和销售液晶显示器件、LED照明产品、LED背光源及LED显示屏、LED驱动电源及把持系统、LED芯片封装及销售、LED技巧开发与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销售新型触控显示屏电子元器件产品;照明工程、城市亮化、景观工程的设计、安装、掩护;太阳能产品系统的生产、安装、销售;太阳能工业技巧研究、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巧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巧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巧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情势。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履行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雷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雷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国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发起人股东名称/姓名认购股份数额(股)持股比例(%)认购方法1袁永刚43,570,00036.31净资产折股2袁永峰43,570,00036.31净资产折股3袁富根15,260,00012.71净资产折股4苏州国发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8,100,0006.75净资产折股5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2.50净资产折股6张跃春1,050,0000.88净资产折股7王祥娣1,000,0000.83净资产折股8赵林800,0000.66净资产折股9王槐800,0000.66净资产折股10王晓峰500,0000.42净资产折股11高洁400,0000.34净资产折股12李玎300,0000.25净资产折股13胡清180,0000.15净资产折股14钱祥华180,0000.15净资产折股15周桂华150,0000.13净资产折股16陈宝华140,0000.12净资产折股17王迎春100,0000.08净资产折股18刑晓娟900,0000.75净资产折股合计120,000,0001002007年11月29日,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股情况出具天健华证中洲验2007GF020031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认购的股款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68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大众公开发行的国民币普通股为4000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含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情势,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供给任何赞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辨作出决定,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增长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嘉奖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运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法;(二)要约方法;(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况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吸收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的,股东有权请求董事会在30日内履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履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正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证券登记机构供给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任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任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重要股东材料以及重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含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动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断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干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情势的利益分配;(二)依法恳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载、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定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履行职责、或未能掩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董事的质疑或免职提议;(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材料的,应当向公司供给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请求予以供给。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恳求国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背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恳求国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持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恳求监事会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股东可以书面恳求董事会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恳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恳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补充的侵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占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丧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侵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国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任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丧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回避债务,严重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产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把持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

  违背规定的,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把持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大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任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法侵害公司和社会大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把持地位侵害公司和社会大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把持人及关联方之间产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把持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产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把持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创造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调换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情势作出决定;(十)修正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处事项;(十五)审议股权勉励打算;(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情势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给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给的担保;(四)持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持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国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把持人及其关联人供给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况。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办。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产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补充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情势召开

  公司还将供给网络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供给方便。

  股东通过上述方法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通过网络方法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进行确认。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成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请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批准或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阐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情势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批准或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批准。

  董事会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恳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情势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恳求后10日内提出批准或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定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恳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干股东的批准。

  董事会不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恳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情势向监事会提出恳求。

  监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恳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干股东的批准。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持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定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定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供给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领域,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定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正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长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法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法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盘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董事的意见;(三)以明显的文字阐明:全部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接洽人姓名,电话号码;(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法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法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法投票的开端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材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教导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把持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分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涌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况,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阐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用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占股东合法权益的行动,将采用措施加以禁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辨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唆使;(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唆使,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订的,授权签订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处所。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定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供给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发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持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持,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背议事规矩使股东大会无法持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批准,股东大会可推荐一人担负会议主持人,持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矩,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含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成果的发布、会议决定的形成、会议记载及其签订、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矩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阐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发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载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成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阐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载内容真实、正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载上签名。

  会议记载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法表决情况的有效材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持续举办,直至形成最终决定。

  因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断或不能作出决定的,应采用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定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定分为普通决定和特别决定。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定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定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定通过:(一)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正;(四)公司在一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勉励打算;(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定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定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成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董事和符合相干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法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第八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产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法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已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但不足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产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供给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履行证券、期货相干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法和道路,优先供给网络情势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巧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供给方便。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别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定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法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为:(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领域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长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定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法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定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法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负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董事的提名方法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干规定履行。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吸收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履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雷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应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础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次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断或不能作出决定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正,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法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涌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成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法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荐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干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颁布表决成果,决定的表决成果载入会议记载。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法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成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法,会议主持人应当发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成果,并根据表决成果发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颁布表决成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法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重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干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任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批准、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成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定成果有任何猜忌,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发布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发布表决成果后立即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法、每项提案的表决成果和通过的各项决定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定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行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负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动能力或者民事行动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法被剥夺权利,履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负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负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分,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背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请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涌现本条情况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调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盘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负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任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背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给担保;(五)不得违背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利用职务方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吸收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机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任务。

  董事违背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恳任务:(一)应谨慎、认真、勤恳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请求,商业运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领域;(二)应公平看待所有股东;(三)及时懂得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态;(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订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供给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恳任务。

  第一百条董事持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诚任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三名(含会计专业人士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能。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履行股东大会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充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情势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领域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请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十二)制定本章程的修正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调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领域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阐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矩,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定,进步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矩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矩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断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含与日常经营相干的资产购置或出售行动)、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盘算标准进行断定: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干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干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高者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盘算标准盘算,任一盘算标准达到或超过0.5%,且所有盘算标准均未达到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盘算标准盘算,任一盘算标准达到或超过50%,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但公司产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一年内购置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按照前款所规定的盘算标准盘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0.5%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动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动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产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产生的交易金额已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但不足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定的履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的方法通知全部董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法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情况紧急时可用电话通知方法,并不受通知时限的,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阐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办。

  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部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定的表决,履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定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办,董事会会议所作决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定表决方法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法进行并作出决定,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领域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领域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载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载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载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定事项的表决方法和成果(表决成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负董事的情况、同时实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任务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于勤恳任务的规定,同时实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把持人单位担负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请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定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含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措施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请或解聘。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材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请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负董事的情况、同时实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任务和勤恳任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1人,可以设副。

  监事会和副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含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情势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的行动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动侵害公司的利益时,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创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定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矩,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矩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议事规矩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载上签名。

  监事有权请求在记载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阐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载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举办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补充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补充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补充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背前款规定,在公司补充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背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补充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补充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稳固性。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法;(二)利润分配情势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二者相联合的方法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除特别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法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10%,可分配利润按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孰高的原则断定。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联合公司经营状态及相干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别情况是指:1、公司当年涌现亏损时;2、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负数时;3、产生金额占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时(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部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联合的方法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程度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别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定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阐明不分配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处;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供给网络情势的投票平台。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的特别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实用处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阐明,经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法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换,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剂的决策机制: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变更、投资方案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剂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剂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定审议。

  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剂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阐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掩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供给网络投票等方法以方便社会大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履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运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请取得“从事证券相干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干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供给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容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阐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况。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情势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法送出;(三)以公告方法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势。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法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干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等方法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法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法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法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法送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法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定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给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给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产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涌现;(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艰苦,持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丧失,通过其他道路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恳求国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况的,可以通过修正本章程而存续。

  按照前款规定修正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涌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端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断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国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算公司财产,分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算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运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阐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供给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国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运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创造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国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国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国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国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任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丧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按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行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正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正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正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正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产生变更,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正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定通过的章程修正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修正章程的决定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正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正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请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把持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安排公司行动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把持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把持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按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含股东大会议事规矩、董事会议事规矩和监事会议事规矩。

  苏州东山精密制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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